Sources · 查证日期 2026-09-21
规则出处
判定台上每一条结论都挂着下面的条文键。原文都取自中国政府网(gov.cn)和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gov.cn)的公开页面,查证日期 2026-09-21。只摘与「变更后备案要办什么」有关的条款;标「节录」的省略了中间部分,用「……」表示。
关于版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行文本 = 2011 年修订文本,加上国务院令第 797 号对第五条的修改(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本站没有取到官方发布的合并全文,所以把两份文件分别列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用的是工信部规章库公布的 2024 年修订文本(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8 号修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2011 年修订文本,已被国务院令第 797 号修改,仅供对照)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97 号)
第五条(2025 年 1 月 20 日起的现行文本)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
第三条第二款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第一款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第一款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上述办法附录)
登记表栏目(按原表顺序摘录栏目名)
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主办单位通信地址/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 地址列表/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登记表注 1
“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登记表注 2(节录)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登记表注 3
“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登记表注 4(节录)
“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 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登记表注 5
“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登记表注 6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登记表注 7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 办事事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适用范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办理方式
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侧系统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节录)
真实性核验材料的电子件,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有效证件电子件、备案主体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服务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服务负责人核验现场拍摄照片电子件、服务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申请材料(三)
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本站没找到官方出处的说法
常见做法
「新增接入」「取消接入」是接入商备案系统里的常见叫法。法规原文只写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种手续。本站没找到官方出处,只作常见做法参考。
没取到的材料
工信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2026-09-21 用命令行工具访问时连接失败或返回 521;用浏览器打开后,首页只有通知公告、备案查询入口和政策文件列表,没有找到讲备案变更、接入变更的公开办事说明,所以本站没有引用这个系统里的任何说法。备案手续的办理方式改用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的办事说明(见上)。该系统政策文件列表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本站没有取原文,判定里也没有用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转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合并文本:访问被拒(HTTP 412),未采用。
各省通信管理局的具体执行口径本站没有逐一查证,所以凡是依赖属地口径的地方,判定台都标「本站判不了」。